关于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昌财采购(2008)118号                 签发人:孟晓霞  
 
区属各预算单位,区政府采购中心:
    为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北京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财采购[2008]621号),现将此通知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对于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采购人需在采购活动开展前,以纸质形式向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进行申报。
    三、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的申报材料
    1、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表1)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2、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表1)、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表2)和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3)。
    3、拟采购其它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表1)、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表2)或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3)。
    4、对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在没有明确的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情况下,可由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5、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6、财政部门对于进口产品采购的核准文件作为政府采购档案内容,分别由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存档保管。
    附件: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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