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11000024210200083819-XM001
二、项目名称:刑侦总队警犬驯养费项目(第2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济南鑫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大桥路117号物流信息大厦A座1111
被投诉人: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3号3.4号楼3-1幢2层208室
采购人:北京市公安局警务保障部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
相关供应商:青岛宏宠信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长城南路6号27号楼620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4年10月28日。
投诉事项:本项目中标供应商青岛宏宠信公司提供的主要标的信息文件涉及的产品序号94“犬细小/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CCPV)”、95“犬瘟热病毒检测试剂盒(CDV)”、96“巴贝斯虫核酸分型检测试剂盒(巴贝斯虫2联)”、97“弓形虫/钩端螺旋体核酸二联检试剂盒(TOXO/钩体)”、98“犬呼吸道病原体核酸四联检试剂盒(犬呼吸道4联)”、99“犬贫血病原体核酸六联检试剂盒(犬贫血6联)”、100“消化道寄生虫核酸二联检试剂盒(贾第鞭毛虫/三毛滴虫)”为兽用生物制品,但上述产品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号,应认定中标无效。
投诉人于2024年11月28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12月9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于12月11日第二次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12月17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12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12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受理后,本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协助调查函等材料。经审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6月12日作出京财采裁字〔2024〕第77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确认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财政局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