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11000025210200160867-XM001
二、项目名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医用核磁共振成像设备(MR)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硕世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雍阳西道与南东路交口西南侧爱车汇广场13号楼704室
被投诉人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樊家村路9号
被投诉人2: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01号
相关供应商: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大院9号102房自编A一楼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6年2月4日。
投诉事项:1.评分项要求提供投标产品近三年50份销售业绩,才能得到满分,要求不合理。2.投标报价要求包含验收费用,供应商承担不应承担的费用,存在不合理性。3.验收标准不明确,未见具体的验收标准、内容。4.设定供应商提供验收方案的评分项,存在不合理性。5.招标公告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存在不合理性。6.本项目未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违反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政策要求。7.本项目技术标准的设定是否存在必要性,涉嫌有意刁难潜在供应商,将符合项目特点的供应商排除在项目之外。
投诉人于2026年2月6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月24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并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2月27日收到其投诉材料,经审查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受理后,本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协助调查函等材料。经审查,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2-7缺乏事实依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5月7日作出京财采裁字〔2026〕第11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继续开展采购活动,驳回投诉事项2-7。
北京市财政局
2026年0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