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11000026210200164956-XM001
二、项目名称: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线上课程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凯丰印刷厂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永丰屯村村西南二排平房
被投诉人1:北京市文化馆(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北京市文化旅游志愿者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甲1号
被投诉人2:北京天极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宏业东路1号院3号楼3层301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6年4月2日。
投诉事项:1.关于“类似业绩”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的问题:“类似业绩”评审因素中证明材料要求过于严苛,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之“商务部分”中,“类似业绩(5分)”规定,供应商须同时提供:(1)合同复印件;(2)与合同匹配的项目案例截图;(3)与合同匹配的播出证明或用户验收证明。
2.关于“人员配置”评审因素中证书要求不合理的问题:“人员配置”评审因素中职称要求不合理,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之“商务部分”中,“人员配置(4分)”规定,团队人员须具备“项目负责人副高级及以上编辑2名、中级(三级)及以上导演2名、中级(三级)及以上摄像师2名”。
3.关于项目负责人经验要求不合理的问题: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之“商务部分”规定,“学才艺项目负责人具备5年(含)以上在线课程视频制作项目经验,建设课程数量在20门以上,完全满足上述条件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原创精品资源项目负责人具备5年(含)以上短视频制作项目经验,建设短视频数量在20个以上,完全满足上述条件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
4.关于“辅助资源”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的问题: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之“技术部分”中,“辅助资源(5分)”规定,投标人应提供线上课程建设相关辅助资源,且相关资源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不少于50份),每10份得1分,最高得5分。
投诉人于2026年4月9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4月15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并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4月17日收到其投诉材料,经审查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受理后,本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协助调查函等材料。经审查,认定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7月27日作出京财采裁字〔2026〕第26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驳回投诉。
北京市财政局
2026年0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