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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1年第3号)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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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等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北京清华长庚医院临床试验机构信息管理系统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733-20112363)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杭州伊柯夫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98号4幢601室

  被投诉人1: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2号楼A栋8层801、802、803室

  被投诉人2:北京清华长庚医院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68号

  相关供应商:浙江太美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36号智慧产业创新园9号楼3层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1.在质疑函中怀疑评审专家给我司在有些评分项目中打分过低,我司法人卢敏(Ming Lu)于2020年12月11日与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对五位专家给我司的项目评分结果进行了审阅,发现5位评审专家对我司商务部分中的临床试验项目管理模块、伦理审核管理模块、I期临床试验管理模块相对应软件著作权证书及具有CMMI证书的打分均为0分。我司法人现场要求查阅中标人(浙江太美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评分遭到拒绝。因此,我司认为中标人得分实际上低于我司的正确得分。2.在2020年12月18日被投诉人1发出的质疑回复函中,被投诉人1对于投诉人提出专家给出我司的各项得分过低问题的质疑未给出合理的解释。被投诉人1只是一味地强调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我司质疑内容按照严格程序进行核验并得出真实有效的结果,但其并未对我司评分项目得分过低甚至0分的严重评分错误(实际应得4.5分)给出合理解释。另,被投诉人1也未将其具体核验过程及相关核验标准向我司披露就得出核验结果真实有效的结论。请求:1.被投诉人1向投诉人出具书面的、详细的关于5位专家给我司的评分项目结果并且解释打分的依据和理由,尤其是我司相关著作权证书模块得分为0的情况予以着重说明。2.被投诉人1向投诉人出具其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对我司提出质疑内容进行核验并得出真实有效结果的相关书面说明。3.因本次质疑结果会影响中标结果,对本次中标结果做无效处理并且请求采购人在合理期限内重新开标,重新评审。为此,于2020年12月24日向我局投诉,经过一次补正,2021年1月4日,我局予以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征求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我局于2021年2月19日依法作出京财采投字(2021)第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1.投诉事项一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中标结果无效。评审结果不能保证准确公正,不宜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驳回投诉事项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