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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行政裁决结果公告(2023年第12号)

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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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0701-234101170008

  二、项目名称:北京市新媒体技师学院时尚消费服务专业群项目第1、2、3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华彩之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北里4号楼2门5号(住宅)

  被投诉人: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01号(园区)

  采购人:北京市新媒体技师学院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21号

  相关供应商1:北京奕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燕龙大厦8层807

  相关供应商2:华夏星(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大学北路33号院1号楼19层1909

  相关供应商3:北京新海蓝点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5号楼3层2单元305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3年1月13日。

  投诉事项:1.第1包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具有唯一性,指向性强。2.第1包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标准商务技术部分横向对比有效投标人所投产品带“#”条款的技术规格、参数指标,结合投标人所投产品材料的应答情况进行评比,评分内容未细化量化。3.第2包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设备的技术响应程度,评分内容未细化量化。4.第3包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标准技术响应程度,评分内容未细化量化。

  2023年2月14日,我局收到北京华彩之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邮寄的关于北京市新媒体技师学院时尚消费服务专业群项目第1、2、3包的投诉书。由于不符合受理条件,2023年2月16日,我局作出京财采裁字(2023)第9号《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审查告知书》,要求投诉人限期补正。2023年2月23日,我局收到投诉人邮寄的补正材料。我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向有关单位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协助调查函等材料。通过对投诉书、招标文件、相关公告、质疑函、回复函、说明函、专家复核论证结果报告等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3、4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4日作出京财采裁字(2023)第11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本项目第1、2、3包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驳回投诉事项1。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