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行健项目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34190675N
法定代表人:廉芳芳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4号楼6层603
本机关在开展北京市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餐饮服务采购项目”、“市科协信息系统基础运维和安全运维服务采购项目”等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档案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
上述事实有项目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投标保证金退还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八)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