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影响评价验收)技术评估委托招标变更公告

201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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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项目名称:2016年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影响评价验收)技术评估委托
现项目名称:2016年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影响评价验收)技术评估委托
采购人:北京市水土保持工作总站
采购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甲3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包美春(010)56695575
采购品目:C


代理机构: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8区11号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严璐、杨娜(010)53105831、53105832

 

更正日期:2017-02-24 00:00:00
更正内容:2016年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影响评价验收)技术评估委托招标有关事项修改补充如下: 1、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时除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料外,另需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供评标委员会核查: (1)2013年1月1日至今已完成相关业绩证明需提供业主委托合同原件。 (2)投标供应商拟配备所有人员本单位至少近三月(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社保缴纳证明原件(从事本项目工作的水土保持及水利等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其中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水土保持专业不少于2人),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3)拟配备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4)投标供应商如有测绘航空摄影乙级及以上资质,须提供测绘航空摄影资质原件。 2、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第(3)条中“其中水土保持专业不少于2人”的水土保持专业指职称证书中写明的专业为“水土保持”或职称证书专业为水利工程相关专业且学历证书为水土保持专业。 3、评标办法中“拟配备人员”一项“(1)每有1人员具有水土保持及水利相关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得0.6分;每有1人具有水土保持及水利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得0.4分,其余不得分。本项最高得15分。”改为“(1)每有1人员具有水土保持或水利相关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得0.6分;每有1人具有水土保持或水利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得0.4分,其余不得分。本项最高得15分。” 4、投标供应商本单位如有微型无人机,应提供采购无人机发票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予以证明,否则评标时不予采纳。 5、评标委会员将对投标供应商提供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予以核查,如有弄虚作假,将按相关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备。 6、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时间延迟至2017年3月13日上午9:30。

项目联系人:严璐、杨娜
项目联系电话:(010)53105831、53105832
其它补充事宜:

 

                                                  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7-02-24 16: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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