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项目名称: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青年路等21个新建消防队站车辆装备采购项目(灭火及其他装备)
现项目名称: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青年路等21个新建消防队站车辆装备采购项目(灭火及其他装备)
采购人: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本级
采购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010-82215601
采购品目:A032501
代理机构:北京宏信天诚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2号中国铝业大厦620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52837446
更正日期:2017-06-28 00:00:00
更正内容:各投标人:接到采购人通知,本项目原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四、付款方式:1、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支付的足额履约保证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50%首付款,即人民币大写(¥);乙方应于收款后5日内向甲方开具等额、真实、合法的有效发票。2、甲方应于所有货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50%货款,即人民币大写(¥);乙方应于收款后5日内向甲方开具等额、真实、合法的有效发票。3鉴于本项目甲方资金来源于发改委、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拨款,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为:甲方已收到相关政府部门支付的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相应资金或款项。如因政府部门未及时向甲方支付相关款项,导致甲方不能向乙方支付货款等相关费用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且甲方有权顺延向乙方支付费用的时间。4、银行信息:甲方名称:开户银行:开户行号: 银行账号:乙方名称:开户银行:开户行号:银行账号:”现变更为:“四、付款方式:1、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支付的足额履约保证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50%首付款,即人民币大写(¥);乙方应于收款后5日内向甲方开具等额、真实、合法的有效发票。2、甲方应于全部货物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40%货款,即人民币大写(¥);乙方应于收款后5日内向甲方开具等额、真实、合法的有效发票。3、甲方应于相关政府部门拨付本项目尾款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0%货款,即人民币大写(¥);乙方应于收款后5日内向甲方开具等额、真实、合法的有效发票。4、鉴于本项目甲方资金来源于发改委、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拨款,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为:甲方已收到相关政府部门支付的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相应资金或款项。如因政府部门未及时向甲方支付相关款项,导致甲方不能向乙方支付货款等相关费用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且甲方有权顺延向乙方支付费用的时间。5、银行信息:甲方名称:开户银行:开户行号: 银行账号:乙方名称:开户银行:开户行号:银行账号:”除上述更正,本项目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请各投标人按照以上要求准备投标相关事宜,并在收(看)到本通知后请打印并加盖公章后扫描发至我公司邮箱hongxintiancheng@126.com 或回传至010-63968553。
项目联系人:杨笑楠
项目联系电话:52837446
其它补充事宜:
北京宏信天诚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17-06-28 15:2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