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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首都儿童医学中心2025年1至12月政府采购意向

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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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有关规定, 现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首都儿童医学中心 2025 年1 (至)12 月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预算单位名称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需求概况 预算金额(万元) 预计采购时间 备注
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首都儿童医学中心 “加味玉屏风口服液”等10个中药制剂品种委托配制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首都儿童医学中心拟对“加味玉屏风口服液、补气健脾口服液、健脑止抽颗粒、鼻炎清口服液、辛苍鼻舒口服液、三子平喘颗粒、清肺平喘口服液、杏贝止咳祛痰口服液、柴防口服液、清热散瘟口服液”等十个中药制剂品种,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一家制剂委托配制单位。委托期限为一年,预计年委托总金额4981.355651万元,以实际委托金额按月结算为准。 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受托配制单位应为:“北京市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通过《〈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PP)达标检查标准》检查的医疗机构制剂室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制剂。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GMP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1、如投标人为药品生产企业,则须具备以下资质:经北京市药品监督局批准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认证证书或GMP符合性检查资料; 2、如投标人为医疗机构,则须具备以下资质:经市药品监督局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PP)达标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投标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范围或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范围必须包含颗粒剂和合剂; 4、投标人具备中药口服颗粒剂、合剂生产线;设备、工艺条件、等技术条件与制剂品种的工艺要求相适应; 5、投标人的生产线的产能、仓储、配送等条件,能够满足委托方相应要求; 6、投标人按照采购方指定地点(首都医科大学附属首都儿童医学中心药学部各药房)及方式完成产品的备货、运输、装卸,并协助接收人员清点、验收并放置入库; 6、投标人的检测设备、检测能力等条件,能够满足制剂品种的质量标准要求; 7、投标人在符合相关资质的同时,应保证制剂委托备案尽快获批,且在物料采购、配制、物流等方面具备切实可行的应急保障能力。 4981.355651 2026-01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首都儿童医学中心

2025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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