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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5]171号)

201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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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开发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财政部近日制定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重要作用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财政部在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五种采购方式之外,首次依法创新的采购方式,核心内容是“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倡导“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在“竞争报价”阶段,竞争性磋商采用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区别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价成交”,以达到在需求完整、明确的基础上实现合理报价和公平交易的目标,并避免竞争性谈判最低价成交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实现“质量、价格、效率”的有机统一。             

  二、准确把握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根据《办法》,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其中,前三种情形主要适用于采购人难以事先确定采购需求或者合同条款,需要和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的项目;第四种情形主要适用于科研项目采购中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以及需要对科技创新进行扶持的项目;第五种情形主要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

  三、做好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实际运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使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市本级预算单位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263号)的规定,填制《非招标采购方式申请表》(附件2),随同其他材料报市财政局批准。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 非招标采购方式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