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北京市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采购[2015]1289号)

2017-08-03
字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开发区财政局:

  为了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按照财政部财库〔2015〕124号文件精神,现就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附件:《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