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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16]2862号)

20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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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参照《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现将各预算单位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知适用范围

  市级承担单位承接相关科研项目的过程中,作为采购人开展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明确责任主体

  承担单位作为科研仪器设备的需求方和管理使用主体,在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中,负有主体责任,是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所采购的产品是否科研仪器设备,由各承担单位自行判断,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简化管理要求

  1.突破现行集中采购限定范围。集中采购招标入围的产品不能满足科研用途需要的,承担单位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符合财政部第18号令第12条的要求。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2.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承担单位进行相关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以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的相关规定,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四、简化工作流程

  1.简化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门将予以优先审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不需报财政部门审批。

  2.对进口产品实行备案制管理。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进口产品管理按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内控管理

  承担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3日

  (联系人:王瑾;联系电话:88549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