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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21]263号)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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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燕山财政分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规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市区各预算单位应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二、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应当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市级各预算单位应在政府采购管理服务平台中政府采购立项编制环节勾选中小企业预留选项,平台系统自动生成中小企业预留项目采购预算情况。

    三、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公示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公示内容包括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小微企业采购金额及占比、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等内容。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年度结束后60日内。

    四、市级各预算单位应在政府采购管理服务平台中政府采购合同录入环节如实填报合同授予中小企业情况,平台系统自动生成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预算单位可在“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情况”板块查看,确认后提交一级预算单位审核,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并汇总本部门、本系统的中小企业情况,于年度结束后60日内点击发布,系统自动发布到“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公示”专栏进行公示。

     五、各区财政部门应在2022年1月30日前完成与“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的数据对接工作,并于年度结束后60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同步公开区级预算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附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