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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采投字(2007)第23号
投诉人:北京百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西路金谷园
委托代理人姓名:张慧民
职业:北京百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呼吸机事业部经理
住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西路金谷园
联系方式:13801095948
被投诉人:北京必得阳光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13号院华杰大厦8B13室
委托代理人姓名:张溧
职业:北京必得阳光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13号院华杰大厦8B13室
联系方式:68001559
采购人:北京急救中心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3号
委托代理人姓名:常利军
职业:北京急救中心药械科科长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3号
联系方式: 66098444
有关供应商:杭州康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192号
委托代理人:陆欣
职业:杭州康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住址: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192号
电话:13588603706
2007年12月28日,本局收到投诉人关于“北京急救中心电动呼吸机设备购置项目”的投诉书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组织了质证,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指出,本项目《招标文件》12.1明确规定了投标有效期:“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90天内保持有效”,而康保公司杭州康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保公司)的授权有效期仅到2007年12月31日,违背了招标条款12.1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被投诉人理应对该中标单位予以拒绝。投诉人提出,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时,被投诉人对此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答复。被投诉人未按照标书要求严格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也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条款认真履行义务,没有实质答复投诉人的质疑。投诉人据此向北京市财政局投诉。
经查,康保公司投标文件中明确表示“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180个工作日”,与招标文件12.1所要求的“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90天内保持有效”并不矛盾,康保公司投标有效期没有违反招标文件要求。
《招标文件》8.1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完整的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写投标文件。康保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制造厂家授权书不是由制造厂家出具的授权,而是制造厂家代理商的授权,且授权书格式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制造厂家授权书格式不符。另外,康保公司投标文件中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没有制造商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19.5明确规定,资格证明文件(附件7)不全、失效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投标属于非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
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对康保公司的投标未作无效投标处理,违反了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并因此影响了本项目的中标结果。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有关说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质疑文件、质疑答复文件、质证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北京急救中心电动呼吸机设备购置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违反了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应作无效投标处理的供应商未作无效投标处理,影响了最终中标结果。
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
“北京急救中心电动呼吸机设备购置项目”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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