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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采投字(2008)第1号
投诉人:北京市爱迪发医疗设备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135号
委托代理人姓名:董小海
职业:北京市爱迪发医疗设备公司市场专员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135号
联系方式:13811662376
被投诉人: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3号
委托代理人姓名:李晓明
职业:北京国际贸易公司第二业务处处长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3号
联系方式:65065966
采购人:北京市卫生局
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
委托代理人姓名:张毅
职业:北京市卫生局采购中心主任
住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
联系方式:63016841
2008年1月2日,本局收到投诉人关于“北京市卫生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设备标准化配置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书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组织了质证,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对“北京市卫生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设备标准化配置政府采购项目”第三包第二项中“分光系统:光栅分光”技术参数提出投诉,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人的招标不应该排斥潜在供应商,而“分光系统:光栅分光”这一技术参数排斥了包括投诉人在内的潜在供应商。
经查,能够满足“北京市卫生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设备标准化配置政府采购项目”第三包第二项技术参数要求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在市场上具有普遍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已经过专家论证,专家认为本项目第三包第二项要求的“分光系统:光栅分光”反映了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并不存在倾向性,没有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人认同满足第三包招标文件第二项技术参数要求的供应商不止三家。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有关说明、招标文件、专家论证意见、质疑文件、质疑答复文件、质证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北京市卫生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设备标准化配置政府采购项目”第三包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主要技术规格及要求”第二项“全自动生化分析仪Ⅱ”中“*12.分光系统:光栅分光”具有市场竞争性,并不存在投诉人所提出的排斥潜在供应商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
驳回投诉人北京市爱迪发医疗设备公司对“北京市卫生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设备标准化配置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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