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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采投字(2007)第18号
投诉人:北京环球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49号9号楼2层特3
委托代理人姓名:王岩
职业:北京环球通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板桥巷2号3门102号
联系方式:83276785
委托代理人姓名:张涛
职业:北京环球通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49号9号楼2层特3
联系方式:13810532627
被投诉人: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7小街71号
委托代理人姓名:戴磊
职业: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住址:北京市丰台区洋桥马家堡西里9楼1门201号
联系方式:13801190579
采购人:北京市政法职业学院(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杨闸
委托代理人姓名:李儆
职业:北京市政法职业学院计财处副处长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湾子胡同24号
联系方式:13501131563
有关供应商:北京万讯博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讯博通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6区4号楼
委托代理人姓名:郝嘉金
职业:万讯博通公司项目经理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6区4号楼
联系方式:52752662
委托代理人姓名:李响
职业:万讯博通公司销售代表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里一区3号楼706号
联系方式:52752661
2007年11月14日,本局收到投诉人关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多媒体教室设备购置项目”的投诉书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组织了质证,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认为万讯博通公司的投标价格低于该公司提供给投诉人产品的成本价格,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查,投诉人没有充足证据证明中标人的报价系低于成本价的报价,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万讯博通公司在本项目投标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投诉人的此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人认为自己的投标文件没有任何遗漏,生产厂家授权及厂家资格声明齐备,不知因何原因未能入围正式评分范围。投诉人表示,其事后获悉被投诉人在评标过程中临时决定将一些非重要的产品列入必须应有生产厂家授权及生产厂家资格声明的范围,而网上的招标信息及正式招标文件中都未曾提出过该要求。投诉人认为此种做法对包括投诉人在内的一些公司是极其不公平的行为。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存在为使某公司中标而暗中操作的嫌疑。故请求我局调取此项目的评标过程,澄清事实。
经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制造厂家的授权书的,投标将被拒绝。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未提交爱其影像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制造厂家资格声明,万讯博通公司投标文件中未提交北京方正延中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制造厂家资格声明,上述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制造厂家的授权书均不完整。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对万讯博通公司的投标未作无效投标处理,违反了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并因此影响了本项目的中标结果。
投诉人认为万讯博通公司得知投诉人对该项目进行质疑并准备投诉时,该公司为了逃避投诉,蒙蔽业主单位,急切签订完成供货合同(约领取中标通知书后2天内),违反正常常理,同时,万讯博通公司在签订合同期间对外宣传“正在供货”。投诉人认为本次招标项目16个多媒体教室从合同修订到正式签署就需要一周或是更长时间,而每个教室的设备多达13件,16个教室的设备共计208件,产品种类繁杂,安装工期至少为二个月,而万讯博通公司要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成供货并进行安装太过牵强,因此,投诉人认为这里存在虚假供货行为。
投诉人请求我局依法查实万讯博通公司的虚假供货行为,并要求责令被投诉人取消万讯博通公司的中标资格。
经查,采购人与万讯博通公司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已实际进行了施工安装。投诉人的此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有关说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质疑文件、质疑答复文件、质证笔录、政府采购合同、现场勘察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多媒体教室设备购置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违反了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应作无效投标处理的供应商未作无效投标处理,影响了“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多媒体教室设备购置项目”最终中标结果。
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多媒体教室设备购置项目”采购活动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财政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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