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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采投字(2007)第5号
投诉人:北京佳康瑞得医用电子仪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东路25号万泉商务花园306室
委托代理人姓名:王志强
职业:北京佳康瑞得医用电子仪器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东路25号万泉商务花园306室
联系方式:13910430800
被投诉人: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90号
委托代理人姓名:鲁智慧
职业: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业务十一处处长
住址: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90号
联系方式:13911088726
采购人:首都医科大学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
委托代理人姓名:黄松
职业:首都医科大学设备处工作人员
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
联系方式:13651263971
原中标人:北京东方双冠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五路裕泽园绿波漫板6-1-802
委托代理人姓名:杨春雪
职业:北京东方双冠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西里19栋3单元202号
联系方式:13601292547
委托代理人姓名:裴燕彬
职业:希森美康医用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经理
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五区8栋408号
联系方式:13311008660
2007年 7月30日,本局收到投诉人关于首都医科大学教学科研设备政府采购项目(之四)分包五的投诉书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组织了质证和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称:1.投诉人认为原中标人所投标的产品只有4项技术性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其余项目均不符合。
经查,原中标人的投标产品型号技术参数确有不符合招标文件“软件功能”要求的问题。
2.投诉人提出被投诉人对自己提出的质疑所作出的第一份书面答复中,没有正面回答投诉人的质疑。
经查,此问题属于招标代理机构处理质疑答复的程序问题,并不影响投诉人就该问题向财政部门投诉,也不影响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的审查。
3、投诉人提出被投诉人对自己提出的质疑所作出的第二份书面答复中,存在废标的原因、根据不明,细化招标文件参数概念不清、提出招标参数细化的时间不当等问题。
经查,废标公告确未列明法律依据,《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主要参考了投诉人投标产品拜耳品牌的技术参数,存在明显倾向性。
4、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前后两份质疑答复内容存在巨大差异的情况提出投诉。
经查,此问题属于招标代理机构处理质疑答复的程序问题,并不影响投诉人就该问题向财政部门投诉,也不影响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的审查。
5、投诉人向我局建议重新随机抽取专家,重新评标。
鉴于《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存在明显倾向性,本次投诉所针对的项目仍处于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状态,因此,该建议无法采纳。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文件、质疑答复文件、专家意见、质证笔录、调查笔录、采购清单等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首都医科大学教学科研设备政府采购项目(之四)《招标文件》分包五技术参数存在明显倾向性。
鉴于该项目采购活动尚未完成,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修改首都医科大学教学科研设备政府采购项目(之四)分包五招标文件,并按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财政局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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