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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采投字(2007)第7号
投诉人:北京泉辉泽惠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一区17号日月天地B座2107室
委托代理人姓名:李伟
职业:北京泉辉泽惠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住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一区17号日月天地B座2107室
联系方式:13501162305
被投诉人:中机国际招标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806房间
委托代理人姓名:黄粤
职业:中机国际招标公司项目经理
住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806室
联系方式:13501299985
采购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天坛西里6号
委托代理人姓名:赵锦辉
职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招标办工作人员
住址:北京市崇文区天坛西里6号
联系方式:13041057677
中标人:飞漫美科(北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3号1号楼301室
委托代理人姓名:张婷
职业:飞漫美科(北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住址: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1号楼301室
联系方式:13811248913
2007年8月7日,本局收到投诉人关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急诊重症抢救室医疗设备、器械采购项目第三包监护床的投诉书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组织了质证和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称:
1.投诉人认为中标人飞漫公司的投标产品LE-05无法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参数要求。
经查,飞漫公司投标文件中LE-05多功能恢复病床除床体前倾后倾角度为负偏离以外,其他技术性能均满足或正偏离招标文件要求。LE-05多功能恢复病床实物与投标文件技术参数基本一致。
2、投诉人要求本局调取审查:飞漫公司的投标文件、LE-05、LE-04的注册证、注册登记表及相关产品标准,以及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签发的检验报告。
经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资料表”第6项明确要求投标文件应当包括“*11.产品标准和通过的认证”“如果投标文件中未能提供需要原件的文件和带*号的文件,投标文件将做无效投标处理。”而评标委员会对中标人投标文件未提交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行为,未按无效投标处理。
3、投诉人提出在其向被投诉人递交质疑文件时,其提出的证据遭到被投诉人的否定,认为被投诉人违反国家法规。
经查,此问题属于招标代理机构处理质疑的程序问题,并不影响投诉人就实质质疑问题向财政部门投诉。
4、投诉人认为本次招标采购的产品关涉医疗公益事业,如若采购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技术参数,将影响临床医疗效果和患者的生命安全。被投诉人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如果采购了这样的产品,被投诉人是对纳税人不负责任、对百姓不负责任,损害的是政府的公信力和国家利益。
经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技术参数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质疑文件、质疑答复文件、专家意见、质证笔录、询问笔录、实物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急诊重症抢救室医疗设备、器械采购项目第三包监护床评标中,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缺乏完整性的,应按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的行为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已经影响了中标结果。
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急诊重症抢救室医疗设备、器械采购项目第三包监护床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财政局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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