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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采投字(2007)第22号
投诉人:上海良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远天地大厦A1座603
委托代理人姓名:赵晓庆
职业:上海良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长远天地大厦A1座603
联系方式:13601217144
被投诉人: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9号鑫泰大厦二层B区
委托代理人姓名:任京萍
职业: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主任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9号鑫泰大厦二层B区
联系方式:88488605
委托代理人:王芳
职业: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干部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9号鑫泰大厦二层B区
联系方式:88488605
采购人: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采购人)
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
委托代理人姓名:李云莉
职业: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西里东街8楼5单元201号
联系方式: 83970798
有关供应商:北京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真视通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9号10层1002号
委托代理人:赵忠
职业:北京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行业销售总监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马甸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10层B座B1008
电话:82250918-108
2007年12月17日,本局收到投诉人关于“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视频会议系统购置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书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组织了质证,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指出,据其了解,该中标公司所投polycom7000S产品没有国家强制的3C认证以及国家信产部颁发的设备入网许可证。另外,采购中心标书出来以后良讯公司提出过质疑,采购中心的答复让良讯公司并不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三十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第五条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7月1日发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的适用范围》第114项明确将“会议电视终端”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适用范围。
经查,直真视通公司所投产品polycom VSX7000S为会议电视终端,根据上述规定,polycom VSX7000S产品具有CCC认证是法定的必要条件。而直真视通公司投标文件中未提供polycom产品的CCC认证证书,在质疑答复过程中仅提供了polycom VSX7000的CCC认证证书(该证书由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颁发,证书生效日期为2003年11月20日,证书编号为2003021609000018)。根据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向我局出具的《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证书信息查询结果》:“Polycom VSX7000S未在我中心获得过CCC认证证书,也不能被证书2003021609000018覆盖。”
直真视通公司声称其投标产品polycom VSX7000S与polycom VSX7000是同一个设备,VSX7000的CCC认证证书就是VSX7000S的CCC认证证书,违反了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未将直真视通公司作无效投标处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并因此影响了中标结果。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有关说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质疑文件、质疑答复文件、质证笔录、询问笔录、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证书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视频会议系统购置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违反了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应作无效投标处理的供应商未作无效投标处理,影响了最终中标结果。
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视频会议系统购置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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