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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采投字(2007)第13号
投诉人:上海英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漕宝路509号新漕河泾大厦0518室
法定代表人姓名:章怡明
职业:上海英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住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兰路1111弄5号501室
联系方式:021-51029225
委托代理人姓名:李刚
职业:上海英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住址:上海市漕宝路509号新漕河泾大厦0518室
联系方式:81914120
被投诉人: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崇文门外大街90号
委托代理人姓名:鲁智慧
职业: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11处处长
住址:北京市崇文门外大街90号
联系方式:67166688
采购人:首都师范大学
住所地: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05号
委托代理人姓名:佟庆伟
职业:首都师范大学条件装备处工作人员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裕中东里4号楼1201号
联系方式: 68902831
中标供应商: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北一巷1号
委托代理人姓名:胡洋
职业: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进口部副经理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云梯胡同5号3门8号
联系方式:66097190
2007年10月12日,本局收到投诉人关于“首都师范大学教学科研设备政府采购项目之四”分包二的投诉书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组织了质证和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对被投诉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和结果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进行审查,将所有投标人的各项得分及依据等向其他投标人公开。投标人的各项得分及依据并不属于公开范围,我局对投诉人此项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投诉人请求公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单位,审查评标委员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即抽取方式及其成员来源数据库等等。9月4日“首都师范大学教学科研设备政府采购项目之四中标公告之补充公告”中已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予以公示,我局对投诉人此项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投诉人指出自己的投标价格在四家供应商当中最低,认为第二次国内招标存在串通投标的嫌疑,请求依法审核并重新招标。鉴于投诉人对该主张未能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我局对此不予认定。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指出采购设备的原产地均在国外,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该项目应当进行国际招标,因此,质疑第二次国内招标存在规避国际招标的嫌疑,请求按国际招标的方式重新招标。投诉人在质证过程中已明确表示不再坚持此项投诉请求。
经查,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资信证明、社会保险记录、业绩合同及中标通知,投诉人在质证过程中对此表示承认。投诉人投标文件不符合《采购文件》“投标人须知”部分20.3第3项、第31页、第49-51页对上述材料的要求,应按无效投标处理。
以上事实,有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质疑文件、质疑答复文件、质证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首都师范大学教学科研设备政府采购项目之四”分包二评标中,对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未按无效投标处理,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已经影响了中标结果。
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首都师范大学教学科研设备政府采购项目之四”分包二采购行为与有关规定不一致,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财政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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