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京财采投字(2007)第17号
 
 

    京财采投字(2007)第17号
    投诉人:北京赛智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凤翔科技开发区5号116室
    委托代理人姓名:侯岳雷
    职业:北京赛智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经理
    住址:北京市怀柔区凤翔科技开发区5号116室
    联系方式:13601145086
    
    被投诉人:北京必得阳光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13号院华杰大厦8B13室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永厚
    职业:北京必得阳光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13号院华杰大厦8B13室
    联系方式:13501024163
    
    采购人: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马厂97号
    委托代理人姓名:王建国
    职业: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设备处主任
    住址:北京市通州区北马厂97号
    联系方式:13661364703
    
    有关供应商:北京龙胜世创科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18号北方佳苑饭店A302室
    法定代表人姓名:常秀玲
    职业:北京龙胜世创科贸有限公司经理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民旺园甲7楼平房6号
    联系方式:13601068706
    
    2007年11月14日,本局收到投诉人关于“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科研设备采购项目酶联免疫斑点分析仪”的投诉书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组织了质证,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提出,被投诉人在制定招标文件及其整个招标过程中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第18号令等法律法规等有关采购国内产品的要求。
    经查,投诉人参加了本次投标,且在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表中自称无偏离,无证据表明招标文件具有排斥国内产品的歧视性规定。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此次招标的中标结果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财政部18号令第八条、国务院国发[2006]6号文件《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第四条以及财库[2007]2号文等法律法规。投诉人认为自己生产的ELISPOT分析仪产品是自主创新性的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且各项技术参数、售后服务指标以及商务条款符合并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价格远低于采购单位选定的进口产品的价格。而中标企业所投产品不属于本国货物。
    经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尚未公布,投诉人投标产品是否列入目录不能确定。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彩页中对拍摄和分析速度的表述是小于15分钟,而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却表示响应招标文件即小于等于5分钟,二者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但并非前后矛盾(投诉人在质证笔录中已明确表示,可以达到招标文件小于等于5分钟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评标委员会在本案中对于投诉人表述不一致的情况,应以公平、公正原则为出发点,给予投诉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的机会。另查北京龙胜世创科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仪器性能配置”部分第5点,亦有同种“假设板子扫描需要8分钟”等投标文件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情况。评标委员会仅对投诉人予以废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公正和公平竞争原则,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北京龙胜世创科贸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系进口产品,将其确定为中标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之规定。
    投诉人提出政府采购本着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而评标委员会没有履行该原则,同时也没有给予完全属于自主创新性的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在评分中一定的加分,违反了财库[2007]2号文、国发[2006]6号文件《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第四条的规定。
    经查,在“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公布前,招标文件未标明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产品评审加分的标准,不违反相关规定。投诉人的此项主张缺乏依据。
    投诉人请求制止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以及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要求对此项目重新进行招标。
    经查,本次招标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应当撤销该项目合同,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我局对投诉人此项投诉请求予以支持。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有关说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质疑文件、质疑答复文件、质证笔录、政府采购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科研设备采购项目酶联免疫斑点分析仪”招投标过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科研设备采购项目酶联免疫斑点分析仪”政府采购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财政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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