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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海淀区财政局作出两起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

201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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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我局作出起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一是“区属某单位安全监控系统工程”,涉及资金1524700元,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该单位于201611月对该项目实施了公开招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该项目的采购方式应当采用“竞价采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给予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二是“区属某单位综修工程”,涉及资金6915106.6元,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达到了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但该单位未在财政部门申请政府采购立项,未使用公开招标进行采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给予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过我局前期对两个案件的调查取证,我们了解到,一是单位认为“公开招标”比“竞价采购”更加公开公平公正,所以错误地选择“公开招标”实施采购,二是单位认为项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工,否则会耽误工作任务的落实,所以没有履行政府采购流程,先行实施了项目。上述两个案例反映出,单位对政府采购政策了解不够深入,政府采购的红线意识不够强。

    目前政府采购制度逐步回归采购本质,还权于采购人,强化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邀请投标人、组织评标、评委会组建履约验收各个环节的主体责任。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通过案例分析,点对点培训等形式,继续加大政府采购政策宣传与培训力度,促进政府采购当事人加强政府采购政策学习,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避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海淀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