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采购〔2025〕1011号
各区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5〕14号)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及各区财政局共同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为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精神,2025年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严厉打击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违法违规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充分发挥监管强力震慑作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形成政府采购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组织推进
(一)建立协作机制
成立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全市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统筹协调推进,市财政局分管局领导任组长,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组成人员由市区财政、公安、市场监管局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二)职责分工
1.市财政局
(1)统筹安排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和总体协调;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合力推进;起草并联合印发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通知。
(2)对本次检查的重点内容、方式和方法、适用法律依据等进行统一培训,定期向财政部报送检查进展情况及问题。
(3)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确定当年重点检查的代理机构名单和项目;抽选并确定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名单和检查项目,并向各区财政局和市级检查的采购代理机构下发。
(4)审查市本级检查的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梳理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附件。
(5)结合书面审查情况,对市本级检查的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调阅评审录音录像、发票、收款凭证、汇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与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充分沟通,由采购代理机构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并提交书面反馈意见。
(6)结合检查情况,汇总市本级检查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违法违规线索,统一移交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7)梳理汇总各区财政部门提交的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典型案例及相关材料,形成北京市政府采购专项整治工作报告上报财政部,并抄送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8)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并按规定公开处理处罚信息。
2.公安部门
处理财政部门移交的违法犯罪线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市场监管部门
核实财政部门移送的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虚假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线索,并就核实情况向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文件。
4.各区财政局
(1)各区财政部门按照市财政局部署,负责本区代理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会同区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
(2)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确定本级当年重点检查的代理机构名单并报送市财政局;向本区检查的代理机构发送检查名单和检查项目,收集整理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项目材料。
(3)审查本区检查的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梳理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附件。
(4)结合书面审查情况,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调阅评审录音录像、发票、收款凭证、汇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与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充分沟通,由采购代理机构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并提交书面反馈意见。
(5)结合检查情况,汇总本区检查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违规线索,统一移交本区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6)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并按规定公开处理处罚信息。
(7)形成本区代理机构专项整治报告、典型案例及相关材料,上报市财政局,并抄送本区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三、工作实施安排
(一)工作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 “四类”突出问题,明确专项整治重点任务,采取坚决有力措施纠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典型案例,强化震慑效应,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2.坚持协同共治。完善部门协同、市区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贯通融合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推动各方力量有效集成、同频共振,不断增强政府采购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3.坚持标本兼治。坚持“当下改”和“长久立”相结合,既聚焦当前突出问题,精准施策、靶向发力,确保问题整改见行见效;又着眼长远治理需求,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堵塞监管漏洞。
(二)工作重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整治的重点内容为: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 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三)检查方式
市区两级财政、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横向联合、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的原则,采取书面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别对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市区财政部门作为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的主要力量,严格履行行政检查审批程序,实行代理机构分级分类检查,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协助核实处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25年6月开始,至2026年1月底结束。具体分阶段安排如下:
1.筛选名单阶段。市财政局结合中国政府采购网的统计数据信息,归集在本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执业数据信息,按照 《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合理确定 “一年一查” 、“三年一查”、“新登记” 三类代理机构名单;按照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合理确定“重点检查”、“五年一查”两类代理机构名单。
(1)对符合“一年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检查。
(2)对符合“三年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随机抽取三分之一的此类代理机构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由各区财政部门实施检查(仅代理市级采购项目的由市财政局负责检查)。
(3)对符合“新登记”条件的代理机构,即2023年以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名录登记的代理机构,且2024年其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已产生中标成交结果的,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由各区财政部门实施检查(仅代理市级采购项目的由市财政局负责检查)。
(4)对符合“重点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由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的财政部门实施检查。
(5)对符合“五年一查”条件的代理机构,随机抽取五分之一的此类代理机构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由各区财政部门实施检查(仅代理市级采购项目的由市财政局负责检查)。
市财政局按照上述五类筛选标准,随机抽取形成本市代理机构检查名单,对于同时符合两类以上筛选标准的代理机构不作重复统计。财政部负责检查的代理机构,本市财政部门不再对其进行重复检查。此阶段工作应于2025年6月30 日前完成。
2.开展自查阶段。市区财政部门结合投诉举报线索,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抽取市区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市区财政部门分别向被抽查的代理机构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及项目名单。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将被抽查项目的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此阶段工作应于2025年7月15日前完成。
3.书面审查阶段。市区财政部门分别对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检查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此阶段工作应于2025年8月15日前完成。
4.现场检查阶段。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市区财政部门进一步对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核实相关资料,调阅评审录音录像,查看保证金和服务费等收取情况,补充完善工作底稿,并按要求填写《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与代理机构充分沟通后由其签字盖章确认。此阶段工作应于2025年9月15 日前完成。
5.延伸核查阶段。市区财政部门对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供应商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延伸核查,向相关当事人、第三方等进一步补充调取证据材料,必要时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此阶段工作应于2025年10月15日前完成。
6.处理处罚阶段。市区财政部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职权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在市财政局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处理处罚信息。市财政局汇总本市处理处罚信息。行政处理于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及北京市相关规定行政处罚期限和程序开展。
7.总结报告阶段。市区财政部门形成本级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各区财政局应于2025年12月15日前形成并报送本区的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市财政局汇总形成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报告于12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市区财政部门应分别及时将工作报告向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反馈。此阶段工作应于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落实。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深入推进各项工作,按阶段安排向市财政局报送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典型案例,查找问题不足,研提对策建议等,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落实。
(二)强化协调配合。要加强与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深化与公安部门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与市场监管部门协作联动,畅通第三方机构协助调证通道,提高认证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线上线下核验的便捷性。
(三)创新监管手段。要积极顺应数字化发展趋势,大力推进智慧监管,深度运用大数据分析、行为预警等数字化手段,聚焦供应商投标和专家评审等关键环节,及时发现潜在风险,精准筛查围标串标等疑点线索,以科技信息手段破解政府采购监管难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0日
(联系人:刘来吉;联系电话:55592907)